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赋予其的重要职责之一。
然而,公安机关必须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该人有可能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带刑法;
其次,他可能会因犯下某些罪行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同时考虑到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可能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风险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