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最长期限设定为37天。此期间包括侦察机关初步监禁,其最长日期可达14天;若需进一步的关押,必须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并有可能被延期1至4次,每次延长期限均不可超过14天。
然而,拘留的总体时间累积不得超出法律所规定的37天限制。以上所述的期限仅适用于大部分案件情况,但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可能会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