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37天。这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所能实施的最长拘留期限20天,以及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所能行使的最长14天。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获取更多证据,则需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将拘留期限再延长1个月。
然而,总体来看,从拘留至逮捕的总时间不应超出37天的上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