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绑架行为继而发生买卖的案例,通常情况下是要依据本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性质判定和刑罚适用的,这其中,便涉及到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两个不同的犯罪类型。
具体来说,在我国的现行刑法评价体系中,对这些罪行有着非常明确的法条予以规范。其第239条规定了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如果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犯罪目的,采用非法手段将他人拘禁或控制,或者将他人当作人质来威胁、恐吓,那么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也可能被课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但是,若情节相对较轻,则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以及没收个人财产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