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期并罚及其适用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来精准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刑法体系下,对于受贿罪及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均是独立的,并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明确规定。原则上,当某一行为人犯下两个或多个不同型态的犯罪时,应当考虑将各种刑期相加后,判处低于总体刑期,但高于最高刑期的那部分作为最终的执行刑期。
然而,若行为人所触犯之数罪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则其最高执行刑期不得超越二十年;反之,当数罪总和刑期达到或超过三十五年后,则其最高执行刑期应控制在不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