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来看,涉及到对于他人信用卡进行强行掠取并且擅自加以使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涵盖在了广义上的抢夺罪范畴之内。这是由于从财物角度考虑,信用卡无疑具备其自身的财产价值。具体分析来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进行强行掠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存在多次此类行为的,均可判定为抢夺罪。
然而,若在此基础之上,行为人在成功获取他人信用卡之后,又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卡,那么就有可能同时触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关于定罪量刑的决定都必须基于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考量,包括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涉案金额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