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借款人需依照当初约定的期限,全额返还贷款。若是在契约中并无明确约定的期限,又或无法确定具体期限,则借款人可随时还款还给贷款人;对贷款人而言,也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还款。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根据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逾期利息。在实践操作中,贷款人可先行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约定如数归还借款。若借款人仍坚持拒绝还款,贷款人便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全额偿还借款。
2.若借款人依然置若罔闻,贷款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
3.在诉讼过程中,贷款人可申请财产保全,以防备借款人恶意转移资产,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若借款人在法院判决之后,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债权得到最终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