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都是那些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并具有极其恶劣性质的举动。倘若该类犯罪行为未能导致受害者遭受轻微损伤,那么仅凭此一行为本身或许无法直接构成寻衅滋事罪。
然而,在对寻衅滋事罪进行裁量时,我们更为关注的是这些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影响程度,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其是否给他人身体健康带来了损害。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所有相关的事实与情节,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