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同的司法环节中,律师享有相应的会见权益。例如,在侦查过程中的初始阶段,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聘请律师并获取其法律协助的权力;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扣留,此时律师即可依法为其提供涵盖法律咨询及代理申诉和控告等多方面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样地,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在审判事宜进行终审阶段,律师同样取得了会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为他们提供有力的辩护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大案件,律师的会见权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另外,为了确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通常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