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的相关法规定义,成年人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单独实施各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年满16周岁以上且能自力取得经济收益以支撑日常生活的未成年人,同样将其视为具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物对待。上述细则明确指出,若学生已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被认定为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他们拖欠债务的行为便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其偿还相应债务。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债权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此案情中,学生作为债务人,若未能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例如出借方或家长等)则有权利要求学生承担还款义务。综合以上分析,若学生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生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