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即拥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这一权利并不受到任何次数上的限制,通常情况下也无需经过侦查机关的审批。在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的阶段,律师能够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代理申诉与控告等一系列专业服务。正因如此,即使在节假日期间,律师依然保有与其客户(即犯罪嫌疑人)会面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