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关于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可由被告所属之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另外,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方式来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管辖区法院进行审理,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被告所属之居住地、合同履行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之处所或是标的物所在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内的各级人民法院。
然而,其选择过程应避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到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若合同文本中已明确载明了管辖法院的选择条款,并且此种选择并不违反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反之,若合同中并未作出任何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无效,则可向被告所属之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倘若借款合同履行所在地尚不明确,亦可向被告所属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而言之,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地点,既可依据合同约定,也可根据被告所属之住所地、合同履行所在地予以确认,但须保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