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辽阔的辽宁省内,公安部门在处理取保候审事宜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全面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是将单独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员;
此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此方法。公安机关在做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时,会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要求犯罪嫌疑人或其担保人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提出合适的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