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民事纠纷案的首要受理法院应当为被告方之住所地人民法院。若被告方之住所地与其日常生活所在地并不一致,且被告常居于其他地区,则应由其日常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因此,当债务人为被告,其住所地或日常生活所在地位于异地时,债权人为原告便可在该异地发起民事诉讼程序。这就意味着,涉及到欠款未偿还的案件,是可以在异地进行处理和解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