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方拖欠借款不予归还,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该借款方应依照预先确定的时间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假如该借款方未能遵守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依据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此次逾期的借款方应当依照事先约定或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迟延利息给贷款方。在实际应用操作中,贷款方应首先主动与其取得联系,要求其遵循承诺时间归还借款。若借款方仍然拒绝偿付欠款,则贷款方可考虑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发送催款通知书:贷款方可向借款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
2.协商解决:贷款方可尝试与借款方协商解决还款事宜,这其中可能涉及到重新制定还款计划或提供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
3.采取法律手段:若协商无果,贷款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借款方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4.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贷款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借款方恶意转移资产,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执行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定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方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贷款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借款方偿还债务。在实施以上措施的同时,贷款方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催款通知书、协商记录等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作为有力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