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自侦查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口头进行首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性司法措施之日起,其便拥有权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为自己提供法律辩护服务。
同时,身为辩护律师,他们也享有权利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面谈及书信往来。
然而,若遭遇未被允许会见相关人员的情况,辩护律师有权通过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诉来维护其应有的法定权益。这类现象如若发生,则有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