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通常只需亲自参与即可与罪犯或被告进行会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可独自与其服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无须其他人员的陪同。
然而,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或者有视力障碍、听力缺陷或者言语障碍人士参与的犯罪案件时,法律可能要求法定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在场。除此之外,若律师认为有必要,他们亦可邀请助理律师陪同,但主要的会谈者仍然应为负责该案件的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