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断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要件中,明确知晓是至关重要的。这种知晓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对于其他人有意识地利用他们所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犯罪活动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或者说有合理理由认为其知情;
其次,如果行为人有意违反相关法规政策,并以规避监管方式主动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或服务,那么也可以被视为已经明确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