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环节,普遍上须遵循一些特定的规则和条例。通常情况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律师就可以立即与他们取得联系并且展开面谈,然而在此过程中很有可能需要事先做好相应的预约安排,并且必须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严密监管之下进行。对于会见的具体时间安排,可能会因为每起案件的独特性质及其所处的诉讼阶段而产生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他们了解案情,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了解案情。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