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期长达六十余日并非意味着坐牢。刑事拘留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嫌疑犯逃逸、损毁证据等行为的发生。在此期间内,嫌疑人尚未经由法院判定为有罪。唯有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若判定嫌疑人应承担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且需在监狱中服刑,方能称之为坐牢。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仅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应对其实施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