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不予处理的情况,多数时候都涉及到涉案人员并未真正对公共安全产生实质威胁的状况。比如,在相对封闭的道路或严格限制的私人场所内进行驾车活动;或者是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不得已违反了交通法规,并且并未引发严重的后果。除此之外,如果涉案人员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例如在受到他人胁迫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那么他们也有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详细地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但是并未明确列出所有可以不予处理的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全面考虑到行为的具体情节、所带来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