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关键要素在于行为人需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甚至是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帮助。若在援助过程中选择终止,是否能被视为“不明知”,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进行判定。通常来说,倘若在意识到犯罪事实之后能够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协助,并且采取措施积极防止损害程度进一步扩大,那么这将有可能对“明知”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中途终止就等同于“不明知”,最终的判断结果还需要依赖于司法实践中所获取的具体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