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行的案件中,主犯一般情况下是实际采取或执行危险驾驶行为者,例如醉酒驾车、非法飙车等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对社会及他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危害程度,以及具体犯罪情节加以分析评估后,予以量刑裁决。
此外,对于那些组织策划,或者指挥协调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人员,实际上亦有可能被视为主要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此类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