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国家安全性质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益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此类案件的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协助;而自案件被移交至审查起诉阶段之日起,辩护律师便有权前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本案件的全部档案资料。
然而,针对那些涉及到国家机密的特殊案件,辩护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必须事先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可能意味着辩护律师的会见次数、会见时间以及会见内容等方面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