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民事案件的专属审判权限地区,理论上应归属于被告方所在地的司法机构。
然而,若原告之所在地与被告之惯常居所地发生不一致,则案件将由被告人的惯常居所地的司法机构审理。在此基础之上,如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向被告方的居所地或者其惯常居所地的司法机构进行起诉。另需注意,倘若被告方拥有多处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那么这些地方的司法机构均具有对该案的审判权。债权人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及诉讼便利性,选择其中一家具有审判权的司法机构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