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的案件中,身为律师的您可能需要频繁的与他们进行沟通。为确保这种私人交流的安全性及保密性,在看守所这一特殊环境下,律师通常不会受到监视或监控,从而能更自由地履行其辩护职责。
然而,为了防范潜在的不当行为,有些特定情形可能会引入监听或录像系统。在此类情况下,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不会侵犯到律师的职业机密和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