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是可行的。当涉案嫌疑人已经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时,被害方仍然保留有提出诉讼的权利,这是因为刑事拘留的执行并不会妨碍对于相关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追究和审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则框架下,公安部门对涉案嫌疑人进行的拘留行为主要用于调查和收集犯罪证据,而最终的起诉责任则属于检察机关。只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定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足以支持其指控立场,便会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起诉申请。在这个阶段,虽然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人并非诉讼的发起方,但是他们仍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