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盗窃犯罪行为的被怀疑者,在实施拘留之后,通常需要在拘留期内的第三天,向上级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并获得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七个自然日。若该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情况,则拘留期限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之后,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逮捕申请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