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若教师借出款项后未能及时偿还,并导致其行为构成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拒不履行之情形时,则相应的人民法院有权视具体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实施强迫缴纳金钱作为罚款以及短期人身自由限制(拘留)的处罚措施;倘若该非法行为触及到刑法相关规定,更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然而需注意的是,假如教师借贷不当行为尚未达到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违法程度,一般来说,教师本人不应承受人身自由的限制。在此种情境之下,可考虑采取如下各项有效举措:
首先,持续与教师保持有效沟通,寻求双方共同协商拟定一份还款计划安排。
其次,若协商无果,便可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最后,若法院已就相关案件作出明确判决或裁定,但教师仍拒绝履行义务,此时便可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