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权利,该项权益具有相对的公开性,但同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情形下,可以与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近距离接触,包括会面以及邮件往来等。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之间的交谈内容将不会被任何外界因素所监控,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以及律师的辩护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欲实现上述权益,可能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并遵循相关监狱或者看守所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