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倘若财产遭受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法定文书所载明之义务,人民法院将有权实施拍卖该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此规定意味着,若借款未如期偿还,一经人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查封或扣押措施,且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还款职责,那么,法院便具备权力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关于拍卖的具体日期,则需视乎法院的工作安排与程序而定,由于法律并未对此设定明确的时限要求,故无法提供确切的拍卖时间。若被执行人对拍卖持有异议,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法院亦可选择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例如委托他人代为变卖或自行变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