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诉律师自受托之日起,便有权对已被拘留的被告人进行案情探访。
然而,若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的探访行为有可能干扰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侦查机构有权拒绝律师提出的探访申请。而在案件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公诉律师则可随时对被拘留的被告人进行探访。因此,对于铜川地区的刑事拘留律师而言,在其接受委托之后,如若处于案件侦查阶段,可能需依据实际情况及侦查机构的决策来确定能否对被拘留的被告人进行探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在被委托之日起,可以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探视。但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探视可能会妨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侦查机关可以拒绝律师的探视请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随时探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