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其有权利深入探讨案件的各种细节问题,包括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状况,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场所以及详细经过,以及事情牵涉到的各类人员,同时,犯罪嫌疑人对于所受指控的观点亦是询问对象之一。以上所述种种询问事宜均怀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佳辩护策略的宗旨,以全力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