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重庆市这座城市中,法律工作者们接手处理律师会见关押于监禁场所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事务,其具体操作步骤一般可归纳如下:首先,受托的律师需要携带由当地司法机关颁发的律师职业执照、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以及经过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协议,亲自前往相关看守所。其次,在到达看守所之后,律师应当将上述所列的相关材料递交至该所的接待窗口,同时提交会见申请。之后,看守所方面通常会在接到申请后的48个小时之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但由于特殊原因也可能导致所需时间有所延长。在正式会面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将被通知按照指定的会见室开展会谈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当双方进入谈话环境后,可能还会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场,但他们的职责主要是维持秩序,确保会谈过程不受外界干扰。最后,作为律师,其职责包括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代理其进行辩护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