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拘留期限达到20日后,能否被批准逮捕,这主要取决于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查进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行为实施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如需将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若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追捕在逃凶犯、连环犯罪等,则可将此期限延长1至4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在刑事拘留的20天内,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并需要进行逮捕,并且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