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湖南省内的信用卡诈骗罪判罚基准与中国全国各地的要求大体保持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涵盖以下四种类型的违法行为:
1.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
2.对于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误用;
3.未经许可而擅自盗用别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4.恶意透支行为,即是指超越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时间的透支现象,并且在发卡行进行追讨过后仍未偿还的情况。若涉及到的诈骗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标准,那么可能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判决结果将依照犯罪金额、严重程度以及其它相关犯罪情节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