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处理既没有传统纸质借据又缺少在线借据的微信借款情形,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有效地搜集并证明出借款项与借款人之间相关事实的有力证据。以下提供几种可行的方法供参考:
首先是依靠微信支付系统中的转账记录,这其中应包括转账的具体日期、数额以及收款方的详细个人信息;
其次,可以寻找并保留那些涉及到借款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可以作为借款意愿的直接证明;
再者,如果存在能够证实借款事实的共同朋友或者第三方证人,那么他们的证词同样具有相当大的价值;
此外,如果在微信语音或者视频通话过程中有提到过借款事项,那么这些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最后,还可以考虑收集诸如银行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等其他与此事件有关联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