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与第十八条款之规定,假若年纪二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法定成年)借款未予归还,债权人有权依照此两法条款所涵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理据力争地要求此位未能履约之未成年人承担其债务清偿责任。倘若此位未成年人依旧未能按照既定之约定如期支付欠款,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多种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并责令未成年人偿还债务。若此位未成年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