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概念,它全称实际上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当事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多方位的技术支持,或是赞助他们进行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工作。在涉及到的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计算通常涵盖了直接和间接涉及的犯罪所得。具体的数额大小将根据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涉及的资金流动情况、以及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