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案人员被实行30日刑事拘留所产生的最终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案情之间的差异性与特殊性。若公安部门能够在拘留期限内地高效完成相关侦查任务,那么他们有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进行逮捕,或是提出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相关处理建议。然而,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公安机关可能需将拘留期限适当延长,但无论如何,均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拘留期限。若公安机关认定涉案人员并不涉嫌犯罪或者不应该对其追诉刑事责任,应毫不犹豫地立即解除对其的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