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在专门设立的办案区域内会见当事人,能够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律师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详细解读各类法律条款,使得当事人能够明确理解所涉案件的法律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
其次,律师有能力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通过与当事人的深入沟通,核实相关事实情况,并挖掘出有利于辩护的重要证据或者线索;再者,律师在现场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最后,律师还可以通过与当事人的直接交流,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到当事人的立场和诉求,进而为其量身打造出最具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