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要他们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已有,并且这种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及以上者,就应当被视作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数额"是决定刑事案件是否得以立案的关键性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