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的流程中,律师有权在案件判决之后继续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和会面。在判决下达之后,若当事人对于判决的结果持有异议或决定提出上诉,那么律师的代理职责并没有因此而终止,他们依然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其准备上诉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等。除此之外,即便在当事人被判处监禁服刑期间,律师同样可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申请减刑、假释等事宜,进行必要且合理的会面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