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的拘留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然而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我们平时所说的"上诉"之意,因为上诉通常是指对上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进行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在刑事拘留案中,该程序的启动权属于公安机关,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侦查工作能够稳妥有效地开展下去。若有证据证明拘留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或撤销拘留的申请。在此过程中,法院并不会直接参与干预此事宜,而是通过检察院来进一步监督和规范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