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详细规定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这一法律条文。根据该法律条款,若一个公民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方面的支持,或者提供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际性的帮助,只要这种情况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以认定这个公民已经触犯了上述的犯罪罪名。至于与此类案件相关的具体涉案流水金额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通常来说,涉及的金额越大,那么相应的情节可能也就越严重,这将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判决。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会全面地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