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当事人有会见律师的需求,则首要之事便是,无论是被指控方或是被告方均享有委任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的权利。律师的介入,最早可从侦查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首次讯问或者实施强制措施之际开始。而对于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会面,通常情况下需先向负责案件处理的机关提交申请。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48个小时之内来安排相应的会面事宜,并且在此期间,不得对会谈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