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上,无意中触碰到女性并不等同于猥亵罪的成立,这是因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猥亵罪须以故意为之且其行为具有严重的性质方可构成。
然而,倘若行为者并无恶意或者其触碰程度并未超出合理范围,那么这种情况便很难被视为猥亵。但是,若行为人频繁或有意地进行触碰,导致对方产生了明显的不适感,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人格尊严,进而引发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