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有关民事权益请求的法定时效期定为三年。换句话说,若亲友拖欠借款且迟迟未予偿还,债权方自知悉或理应知晓自身权利受侵犯及义务主体的那天开始算起,拥有三年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但如超过此期限,法院将不再予以维护该项权益;除非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申请,方可批准延长时限。因此,若债权人在得知或应知亲友欠款未偿之后,未能在三年内提出诉讼,便依照现有法规,债权人恐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债。
然而,倘若债权人在此三年时效期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诉讼,那么就有权依法对亲友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