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拘禁的时期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依法享有聆听律师意见及会面的权利。此项权利旨在确保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
然而,律师与其客户的会晤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环节,而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阶段。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需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在侦查阶段,律师与客户的会面可能需要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