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范,通常情况之下,辩护律师有权于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告人被拘押后立即安排会面洽谈。
然而,以下三种特殊类型案件在侦查阶段或将面临一定程度的限制:
首先,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辩护律师的会见需经由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方可进行;
其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辩护律师的会见亦存在特定的限制条件;
最后,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同样在侦查阶段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